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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关于对近期复工企业仲裁的相关扶持政策

发布作者:Admin 发布日期:2020-02-21 浏览次数:10371

1、当事人、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本委立案、提交证据材料的,建议优先选用邮寄方式,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,减少外出,降低风险。

2、如当事人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、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,可根据《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开庭。

3、对于一些企业因疫情导致缴费迟延,经申请,本委将适当放宽期限。 对于因疫情导致缴费困难复工企业,经申请,仲裁费用可适当缓交或降低收费标准,特别困难的,减收相应仲裁费用。

4、近期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,线下开庭尽量推迟,仲裁庭可采用电话及线上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等工作。

5、在送达方式上,引导当事人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,除了裁决书、调解书和决定书外,尽量采用电子送达进行仲裁文书送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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